长江传媒: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修订)2018-11-21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1 月 20 日由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对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促进公司目标
的实现,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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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的提名和选举,
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
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
更换。职工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公司监事至少一名应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倒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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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该监事职务并及时更换。
第五条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监事的权利,在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增、补选监事为一人时
可不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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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对企业的重大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甚至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
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 五 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会各种文件、报告、制度的草拟和呈报
工作;负责监事会与公司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收集、整理监事会有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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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
监督,确保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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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拟订监事薪酬及考核办法,报股东大会审批。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回答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有权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
查核簿册和文件,听取公司审计的情况汇报,并有权请董事会或
经理层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士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 为加强监督,便于检查、分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
务状况,监事会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有关财务资料和管理文件;
(二)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总结分析报告,产
品销售及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等资料;
(三)公司重大投资的相关资料;
(四)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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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 二 十 条 监 事会 的 日 常 监 督 以及 专 项 监 督 检 查的 结 果 应 成 为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 二 十 一 条 监事 会 及 其 成 员 在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活动 受 国 家 法 律
保护,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
履行职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 应 为 监 事 会 提供 必 要 的 办 公 条件 和 业 务 活 动
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监事会工作经费,由监事会按工作需要提出,纳入公司年度
预算,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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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为:
(一)审核经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本运行、重大投资决策的
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股东权益情况;
(三)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
审核遵纪守法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并向主要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
策程序以及决策后可能对企业资产增值保值和股东权益造成严重
影响时;
(二)公司出现或正在出现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时;
(三)监事会对其监督的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
构专项审计或进行专项检查时;
(四)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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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五)监事会为了解信息,研究调查,沟通通报,协调关系
而需要召开会议时;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 十 五 条 监事会会 议通知 应当在会 议召开 前十日书 面送
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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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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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
记名方式进行。对所议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十年。
如有必要,监事会会议可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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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依据
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议事规 则由监 事会制定 报请股 东大会审 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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