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3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173,965,82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3元,
共计募集资金117,079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680万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114,3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年9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
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80.48万元后,公
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18.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
健验〔2013〕1-13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共拨出募集资金24,500.00万元,其
中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万元,向二级单位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
式拨出募集资金9,500.00万元。公司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
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9,850.25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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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11,516.1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
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议案》,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长江传媒关于
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公司全资子公
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硚口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为
3202004529288888833。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实体书店升级改造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中称“甲方一”)、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中
称“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协议中称
“乙方”)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称“丙方”)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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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为 3202004529288888833,截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8765.8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体书店升级改造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
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同欣、寻国良可以在乙
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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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或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及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及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一及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有权
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且不
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出具
对账单等义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配合甲方及丙方的核查与查询工作,除此以外,乙方无须承担
任何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赔偿由
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
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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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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