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江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7-08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7 月 7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1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

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

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2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等活动;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3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如

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4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信息时间、知悉

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

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

                                5
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6
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法务部领取《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法务部负责归档,供公

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

的《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7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

                              8
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附件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9
       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 幕 信 息 内幕信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岗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 情 人 所 息知情               与公司关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 6)
       在单位      人姓名               系(注 2)           (注 3)              (注 4)              (注 5)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填写公司内部、股东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