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7-08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7 月 7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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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
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
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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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等活动;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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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如
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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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信息时间、知悉
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
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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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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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法务部领取《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法务部负责归档,供公
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
的《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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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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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附件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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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 幕 信 息 内幕信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岗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 情 人 所 息知情 与公司关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 6)
在单位 人姓名 系(注 2) (注 3) (注 4) (注 5)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填写公司内部、股东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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