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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2022-05-28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第 1 号指引——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2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提
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
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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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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