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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版)2022-05-28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
更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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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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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5 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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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可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微信语音/视频会议、腾讯会议等其
他第三方会议系统及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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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各位监事应充
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或举手表决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否则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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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监事
会决议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监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
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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