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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徽合力: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5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ANHUI WANGLIANGQI LAW       FIRM   1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良证字第 011 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 285,001,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0,180,802 股的 38.5%。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32 层      邮编:230001   电子邮件:wliangqi@126.com
电话:(0551) 6522 5555 13905511562         传真:(0551) 6522 6021        本所网站 www.wangliangq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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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
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议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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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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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无正文 ,为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⒛ 22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




        安徽 王 良其律 师 事务所                                        经办律 师 :王 良



                                                                                          汤 俊 鑫



                                                                             负责 人 :王 良




                                                                                          二 ○ 二 二 年 六月二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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