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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能源:关于“15智慧02”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 2019-081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 智慧 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 智慧 02
债券代码:143016            债券简称:17 智慧 01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智慧 02”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5 月 24 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发行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 智慧 02”,代码“136441”。
     3、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3%,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
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执行新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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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
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7 号)。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24 日。若投
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24 日;
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每年的 5 月 24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24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62)、《关于“15 智慧 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3),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33%,每手“15 智慧 02”(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3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3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智慧 02”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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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智慧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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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1 号 1 号楼 1 单元 1191 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 6 号
联系人:王征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传真:0510-87249922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3、04 及 05 部分
联系人:孙涵
联系电话:0510-85200092
传真:0510-85203300
(三)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四)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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