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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 2021-083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768.2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10 月,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藏荣恩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三普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100%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荣恩,转让价格 32,000 万元,
加上三普药业应付公司 5,000 万元往来款项,西藏荣恩共计应付公司 37,000 万元。
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西藏荣恩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尚欠公司 5,000
万元。2016 年 7 月,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荣
恩依约向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 3,615 万元、诉讼费/律师费 125 万元及支付
其他损失 1,028.24 万元。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自 2016 年立案后历经多次诉讼审理。
    2020 年 9 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
青 01 民初 52 号]、《民事裁定书》[(2017)青 01 民初 52 号-2],判决西藏荣恩给付
公司 5,000 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 1,801.81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其他
损失及诉讼费损失 1,028.24 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9 月,公司、西藏荣恩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4 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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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终 291 号],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4 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针对上述判
决,三普药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青 01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 29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公司、西藏荣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为三普药业设
定义务(债务)的相关条款无效;判令诉讼费由公司、西藏荣恩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2021 年 4 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1、2021-033、2021-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青民撤 1 号],
判决如下:
    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 01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
项、第二项,即“一、西藏荣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
的应付款项 5,000 万元;二、西藏荣恩应支付 3,000 万元对应的违约金 150.15 万元
及对应利息;西藏荣恩应支付 2,000 万元对应的违约金 87.59 万元及对应利息”。
    2、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 291 号]民事判决中维持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 01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部分。
    3、本案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公司负担 14.59 万元,西藏荣恩负担 14.59
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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