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2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任投资
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2 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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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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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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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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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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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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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绩效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
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首席
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绩
效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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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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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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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和
合理性,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下设社会责任工作小组,设小组组长 1 名和副组长
2 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
(二)审核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划和措施;
(三)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研究拟定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对
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研究拟定公司社会公益事业的战略和政策并提出建议;
(六)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
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审议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社
会责任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报告,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及执行战略政策的情况进
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应每年审阅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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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社会责任战略及规划,对规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表意见,并将结论性意见向
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社会责任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社会责任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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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及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公司安全工作的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安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安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安全委员会下安全工作小组,设小组组长 1 名和副组长 2 名,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安全工作的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保障安全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对公司安全工作的目标、管理方针、策略制定进行指导,实施和进
展进行监督;
(四)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安全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并检查和
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安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安全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审议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安全工
作报告及其他事项报告,对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论性
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审阅安全工作小组提交的下一年度的安全战
略及规划,对规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表意见,并将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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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安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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