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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修
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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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
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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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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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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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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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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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所有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公平、准确、完整,并及时了解
公司经营动态,公司将增加主动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重点客户(如国家电网、
南方电网)及其他业务单位上千万元的合同,公司将于每月月初前 2 个交易日内
发布上一月度的中标提示性临时公告(特别重大合同将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披
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
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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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
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以下对外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查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五)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拟定,监事长审核并
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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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书;
       (四)监事会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定期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获悉需要披露的信息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拟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
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审阅并修订;
       (四)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临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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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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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券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调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罚,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
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
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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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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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修改后,本制度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部门
规章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报备
和上网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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