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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 2022-046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第二十八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份。
                                                             及新增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1-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第四十一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2-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
                                                            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
                                                            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
                                                            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
                                                            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券交易所备案。
                                                            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第四十九条                                                  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
             10%。
                                                            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五十五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第七十七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总数。
              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第七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第一百二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级管理人员。
    六条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条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第一百五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条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行编制。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五十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九条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上述修订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