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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2022-07-30  

                                                               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
     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
     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编号:GYDY09(投信)2022第002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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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GYDY09(投信)2022 第 002 号
—01】的《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与补充。
     2.本信托/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
     3.委托人:指信托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须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
中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4.受托人/国元信托:指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
同一人。
     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7.信托资金/认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资金总额:指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11.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
期,即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12.估值基准日:指每月 20 日 (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3.证券经纪人: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机
构,具体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为准。
     14.保管人/保管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GYJH08(安睿产业基金)2016】
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编号为【GYDY09(保)2022 第 002 号—03】《信托资
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1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
产保管账户。
     17.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每
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8.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
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五入。
     19.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
债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
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其结果以元为单位,信托单位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1.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等与信托相关的文
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22.信托份额确认书: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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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
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23.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
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 作日
的周六和周日。
    2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用于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
    26.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M 月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M 月 T 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当年 M 月无 T 日
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
    27.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8.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
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委托人认购。
    29.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委
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30.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
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
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3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
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
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
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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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网     址: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植
    通讯地址:合肥市宿州路 20 号国元信托大厦
    邮     编:230001
    电     话:
    网     址:www.gyxt.com.cn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委托人自
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相应管
理,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经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标
准化资产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信托的名义投资,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
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
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存续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当事人协商
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包
括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
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非为借
贷资金、其他负债资金及非法财产。
    3.委托人之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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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认购/申购的开放日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资金认购/申
购申请书》(见附件 1),确定其认购时间及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信托单位的认购
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本信托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在收到认购文件且认购
资金足额到账之后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资金÷1 元
    信托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信托资金追加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资金÷
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
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
正本一份。
    2.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等
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
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其不
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
    (十)本信托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本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本信托预计成立日之后
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


    (一)持有期限要求
    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需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请赎回。
    (二)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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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 见附件 2)。
    (三)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审核
    1.委托人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后委托人最
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
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该委托人全部赎回。若信托财产中现金
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委托人在赎回日的赎回金额,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受益人) 赎回申请书后,以赎回申请载明的赎回日期为
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书经受托人审核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赎回条件,则
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确认在赎回开放日下一日),并向委
托人(受益人)提供正本一份。
    (四)赎回信托资金的计算与支付
    1.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
净值。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
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五)信托资金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其赎回费用为零。




    1、受托人管理方式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信托财产
运用程序等事项。信托设立之前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工作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对投资信
托及信托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完整充分的认识,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受
托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信托财产专户日常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
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
和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信托财产承担,由此导致受益人利益损失的,由受益人自
行承担。
    2、信托投资范围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经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
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资产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
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
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的要求。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信托可能投资一个或多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体以届时委托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载明的为准。
    本信托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
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本信托因投资标的
                                    6
                                                                 信托合同
基金而涉及的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等)均为受托人根
据委托人的意愿签署,委托人对所有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悉并确认,自愿
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风险及损失。
    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对标的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基金层面的交易进
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但
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条款等)
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
财产承担。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调整不
影响本信托继续持有标的基金。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
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委托人出具的
投资指令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将投资指令以传
真、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审核后执行有效的投资指
令,并否决违反信托文件的投资指令。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闭市、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指令不能
执行,则该投资指令作废。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下达交易指令、做出的
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②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③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④禁止将本信托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⑤本信托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时,仅限于投资远东股份(股票代码:
600869.SH);除参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优先配售外(如有),
不得主动投资于任何可转债。
     ⑥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准。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
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本信托设立时属于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
于 80%。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
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
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3、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
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项下资金的
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财产专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活动。

    本信托保障基金由委托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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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为净值型产品,为满足净值化管理的要求,受托人聘请运营外包服务
机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信托的运营外包),为本信托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及资金清算等服务,受托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签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
及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有关信托运营外包服务方面的内容,以双方签署的
相关合同及备忘录约定为准。

    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本信托成立日起,
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将于 T+1 日对 T 日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前一周周五、
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保管人每个交易日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并与
运营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核对。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受托人查
询信托单位净值。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1、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
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参考近期投资价格进行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8
                                                                信托合同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当日基金
净值估值,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
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
    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
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5)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
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财产。
    (6)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
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
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7)标的基金的估值:某估值日标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标的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能够公允反映持有份额价值的单位净值×该估值日
本信托持有标的基金的总份额数。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
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未
提供估值基准日的数据的,则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
的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日期的数据进行估值。(委托人特别确认,本信托投资
的标的基金的财产净值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基准日的数据进行估值,因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估值不准
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和保管人未能针对持有标的基金份额的财
产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
和保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1)-(9)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委托人对此知悉并认可。
    2、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信托财
产,每日计提或待摊;
    (2)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信托财产的负债。
    3、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进行复核。用
于公开披露的信托单位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
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具体以《保管协议》约定的为准。如因
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受托人与保管人三方另行协商。




    1、保管人的保管费;
    2、受托人管理费;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
                                   9
                                                                 信托合同
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
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审计费(如有);
    5、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
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1、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
     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及运营外包服务,收取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信托资金
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以【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为基础,按
【0.015】%/年收取,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
【0.015】%÷365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信托资金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资金保管费之和;若信托存续不满一年提前终止,保管费按实际存
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并同步告知委托人,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
后的每季度末 20 日收取及信托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
的保管费(及运营外包服务费)。第一次收取时间为本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后的当
季度末 20 日的后 5 个工作日收取。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不足时,待账户资金补足时
收取。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运行需要将信托保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的支付顺延
至下一个支付日。
     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信托的运营外包),为本信
托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及资金清算等服务,受托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签订
运营外包服务合同及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有关信托运营外包服务方面的内
容,以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备忘录约定为准。
     2、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管理费。受托人管理费以【当日仍存续的
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为基础,按照【0.1】%/年收取,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前 12 个月因处于锁定期,锁定期满第一次减持后支付,后续费用等待产品户中有
资金时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0.1】%
÷365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受托人管理费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管理
费之和;若信托存续不满一个信托年度提前终止,受托人管理费按实际存续天数
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受托人管理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并同步告知委托人,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
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后的每季度
末 20 日收取及信托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固定信托
管理费。第一次收取时间为本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后的当季度末 20 日的后 5 个工
作日收取。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不足时,待专户资金补足时收取。受托人有权根
据信托运行需要将信托管理费的支付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
     3、其他税费及费用

                                   10
                                                                 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管
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4、若在信托费用支付时点,信托财产专户无足够现金类信托财产,则应付未
付的相关费用延期至信托财产专户内有足够现金类信托财产时再行支付。



    1、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
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委托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
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
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相关监管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3、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
交易明细情况;
    5、作为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表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所有的信托文
件及相关附件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6、本合同、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
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
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
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
值表;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
起不得少于 15 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
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运作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
    1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
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
                                   11
                                                                   信托合同
    12、受托人开展该信托业务应当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不得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
产为受托人,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
送;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受益人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权(但不得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
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遵
守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转让手续;
     4、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
明;
     5、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纳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
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
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
进行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40 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 号)的规定,2017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在信托财产承担前述税费(如有)
后,会导致信托利益减少,进而降低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受益人对此已充分知悉
且无任何异议。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本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日,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总值-截止信托终止日已计提未
支付的信托税费及费用
                                    12
                                                                 信托合同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划付,如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信托预计到期时,若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无
法变现时,或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项下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
产无法全部变现,则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及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同时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向受益人先行分配,在暂时无法变现的信托财
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受托人再就该部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
配。




    1、信托提前终止条件
    (1)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本信托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本信托
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受托人在与委托人/
受益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4)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本信托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7)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
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
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全体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
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
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
算报告书》需审计,审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3、本信托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1、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
产专户中向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
配信托利益。


                                   13
                                                                 信托合同


    (一)定期披露
    1、受托人于每季度首月前 5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供上季度信托资产的单位净
值情况。
    2、本信托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就信托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受托人应按
照监管规范要求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披露:
    受托人有权通过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等一种或
数种方式进行披露。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
由受托人寄送。也可由受托人自行存档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类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
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委托人在决定信托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
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
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保
值增值。
    (5)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市
场前景、技术变迁、行业竞争、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发
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6)债券投资风险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
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的发行
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
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14
                                                                信托合同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
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2、标的基金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标的基金,因此标的基金相关风险将对本信托
产生影响,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
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标的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标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
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交
易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标的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所
拥有的标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给本信托带来损失。
    b 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
约定为准,其投资品种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标的基金可能会发生投资
亏损;标的基金不保障本金或收益,若发生投资亏损,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
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
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
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
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比例条款等)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
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对于因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的
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c 标的基金日常交易运作中,存在普通证券交易、借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
信用交易(如有),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
险,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
险和损失。
    d 本信托受标的基金止损措施的影响,标的基金存在止损措施有限或未设置
止损措施的风险,可能使本信托遭受重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
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e 本信托的估值数据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
的反映本信托所持标的基金份额价值的净值数据,可能与标的基金根据标的基金
合同披露的份额净值数据不同,特别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此区别和相应风险。
本信托的估值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
可能存在标的基金净值提供频率与本信托估值频率不一致或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净
值数据进行估值、风险监控等,因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净值
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的估值、风险监控等工作相应出现
延迟、偏差、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知悉
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f 本信托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本信托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
基金文件的正常履行。若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签订标的基金文件时无
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应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标的基金可能无法正常成立
或运作或需提前终止,本信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
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g 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收益或导致信托财产亏损。
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信托保管银行处,所投资标的基金及
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标的基金托管人/管理人保管不善、甚至是挪用进而导

                                  15
                                                                信托合同
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3、管理风险
    本信托选择的保管人、所投资标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
规政策、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带来的风险。
    4、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
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
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
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
受限于赎回规则无法及时申请赎回、处于封闭期不得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出现暂停或拒绝赎回情形、投资品种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市
场流动性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无法及时变现或
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费用支付、
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
信托利益,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约定,对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的金额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
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
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
    (3)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
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
    经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信托可提前终止。信托预计到期时,若部分或者全
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无法变现时,或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项
下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则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
至信托财产及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上述信托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不能
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

                                  16
                                                                 信托合同
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
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
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
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2、保管制度及外包估值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
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受托人聘请运营外包服务机
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3、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的合规合法性进
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4、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5、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
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6、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
    7、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
审查和风险控制;每个信托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
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
付管理费。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
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
托事务。

                                   17
                                                                 信托合同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
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
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益人决定。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
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信托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
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3、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一) 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受托人
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的,受托
人应当以固有财产赔偿。
    (二) 如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
    (三)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利益相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应当向委托人通讯地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18
                                                                             信托合同



    在签署前,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信托全部法律文件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

款。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对本合同

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自然人姓名/
             机构名称及法定
  委托人       代表人姓名
(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基本信息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信托利益
                 银行账号
 分配账户
                 开户银行
 信托本金
             (大写)人民币                        (小写)¥
   金额
             账户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资金托
             账号:
  管账户
             开户行:
   期限      24个月
参考收益率   不设参考收益率,实际收益以信托单位净值为准

             委托人(受益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盖
                                             章)




委托人和受
托人签章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经办人:               合同复核人:




                                           19
                                                                 信托合同




    1、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是合同编号为【】
号的《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
受托人相一致。本《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
有相同的含义。
    3、本《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资金中可
能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
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
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
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
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
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
办理完毕。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有权履行本《风险申明书》项下权
利和义务。
    3、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经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
构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资产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
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
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的要求。
    (2)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投资方式及限制进行决策、投
资。
    4、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保管人的保管费;
    (2)受托人管理费;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
                                   20
                                                                信托合同
服务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
的其他费用);
    (4)审计费(如有);
    (5)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
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5、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6、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
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1、受益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接受信托
利益或参与诉讼。
    2、受益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受益人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
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
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
背受益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受益人为签署和执
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受益人、委托人为同一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
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保
值增值。
    (5)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市场
前景、技术变迁、行业竞争、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发生
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6)债券投资风险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
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的发行
                                  21
                                                                 信托合同
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
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
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2、标的基金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标的基金,因此标的基金相关风险将对本信托
产生影响,委托人已知悉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
承担标的基金相关投资风险。标的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标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
风险、税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交
易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标的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所
拥有的标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会给本信托带来损失。
    b 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
约定为准,其投资品种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标的基金可能会发生投资
亏损;标的基金不保障本金或收益,若发生投资亏损,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
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受托人仅代表本信托作为标的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无义
务对标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对标的
基金层面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若标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
定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突破标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投资比例条款等) 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对于因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
合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的约定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c 标的基金日常交易运作中,存在普通证券交易、借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的
信用交易(如有),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
险,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
险和损失。
    d 本信托受标的基金止损措施的影响,标的基金存在止损措施有限或未设置
止损措施的风险,可能使本信托遭受重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
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e 本信托的估值数据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
供的反映本信托所持标的基金份额价值的净值数据,可能与标的基金根据标的基
金合同披露的份额净值数据不同,特别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此区别和相应风
险。本信托的估值来源于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
数据,可能存在标的基金净值提供频率与本信托估值频率不一致或标的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净值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
据该净值数据进行估值、风险监控等,因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
构净值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的估值、风险监控等工作相
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
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f 本信托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本信托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
基金文件的正常履行。若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签订标的基金文件时无
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应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标的基金可能无法正常成立
或运作或需提前终止,本信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受益人知悉
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22
                                                                信托合同
    g 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收益或导致信托财产亏
损。标的基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信托保管银行处,所投资标的基
金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标的基金托管人或受托人/管理人保管不善、甚
至是挪用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风险和损失。
    3、管理风险
    本信托选择的保管人、所投资标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
规政策、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带来的风险。
    4、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
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
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
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
受限于赎回规则无法及时申请赎回、处于封闭期不得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出现暂停或拒绝赎回情形、投资品种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市
场流动性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无法及时变现或
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费用支付、
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
信托利益,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约定,对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的金额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
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
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
    (3)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
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
    经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信托可提前终止。信托预计到期时,若部分或者全
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无法变现时,或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项
下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则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
至信托财产及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上述信托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不能
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23
                                                               信托合同
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本《风险申明书》正式生效。本《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委托人执一
份,受托人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
签署页)




                                  24
                                                                          信托合同




    本人/本机构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             万元,认购(申购)   类          万
份信托单位。
    资金来源:
    自然人:□劳务收入      □财产性收入      □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机   构:□经营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建立在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各条款含义,且受托人已就信托文
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请您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上述 风 险 提 示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

风 险 及 不 保 本 不 保 收 益 ,并 自 愿 承 担 投资风险。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上述

及,并投资风险。
    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章):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