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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8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了解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条件;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填补
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朝军、武建东、陈冬华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