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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0-28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状况、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
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具体分红方式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它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于股
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未来三
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2、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论证与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分红建议
和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
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做好记录。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2)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2)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