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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8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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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
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七、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用账户内,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
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所述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及进度进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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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增加股东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涉及的授
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朝军、武建东、陈冬华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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