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4-25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推动公司主业发展、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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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7、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等
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有助于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9、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
定对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过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
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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