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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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
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
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涉及的授
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
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该等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上述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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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冬华、赵健康、张世超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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