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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5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了解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经
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
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发行方案全
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具有
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填补
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是根据法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
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公司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
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冬华、赵健康、张世超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