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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10-22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目       录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2.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3

3.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 7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 ................... 14




                              1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
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
    4.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发言、提问及质询;
    5.公司董事会回答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提问和质询;
    6.大会表决;
    7.大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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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之一
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现将该议案提
呈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
由于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于二Ο一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得中国石
化集团公司在建设银行授予的总授信额度下的不超过人民
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公司前
述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内部管理要求,本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目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70.18%股份,持股股数为 13,323,683,351 股,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构成公司关
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反担保中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3
    设立时间:    1983年9月14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戴厚良

    注册资本:    人民币27,490,000万元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根
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
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且为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石化集团于 2012 年 7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组织所属企业石油、
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
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
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
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
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
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5256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合并口
径 资 产 总 计 人 民 币 22,600.94 亿 元 , 负 债 总 计 人 民 币
11,714.91 亿元,净资产总计人民币 10,886.04 亿元;2018
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合并口径的营业总收入人民币
29,368.41 亿元,利润总额人民币 967.38 亿元,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人民币 2,067.51 亿元。

                               4
   三、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范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公司在建设银行办理
融资授信业务所承担的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赔偿与补偿。
   反担保金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与中国石化集团公
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金额相同,计等值金额人民币 5 亿元。
   反担保期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
担的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相同,即在相关连带保证责任生
效日生效,在相关连带保证责任终止日失效。对于中国石化
集团公司在本反担保函生效前,已为公司在建设银行办理相
关融资授信业务实际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本反担保实际生
效日可向前追溯。
   索赔方式:见索即付。当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公司在建
设银行办理相关融资授信业务实际发生连带保证责任赔偿
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索偿。公司自收到中国
石化集团公司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一次性支
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全部金额。
   反担保函有效期限:本反担保函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二年。
   生效条件:本反担保函经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事先认
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
团公司为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公司向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济行
为,有利于公司顺利开展相关授信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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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管理的需要;(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相关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 128.1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21.82%,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
民币 128.1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1.8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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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之二
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
          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租赁
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现
将该议案提呈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案方式审议。由于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将于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一、承诺背景及内容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于 2014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避免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问
题,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不会、且将通过行使股东权
利确保下属企业不会从事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
动。2、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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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如有任何与本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优先
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5 年内
(2019 年 9 月 12 日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在综合考虑
国家法律规定、行业发展规范、国际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
择机向本公司出售新星公司下属“勘探四号”钻井平台所从
事的石油工程服务业务。3、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中
国石化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发现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中国石化集
团公司将优先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本公司;如果中国石化集
团公司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获得的任何可能会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将赋予本公司优先选择权。以此避免与本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同意依法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和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承诺履行情况
    自承诺以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前述承诺事
项,未从事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并且在发
现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新业务机会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都予以石化油服优先选
择权。
    2016 年 12 月,为实现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石化
集团公司将新星公司拥有的“勘探四号”钻井平台和配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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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一并无偿划转给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上海海洋石油局系中国石化集团
公司全资下属企业,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确保上海海洋石油
局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择机向公司出售“勘探四号”钻井
平台所从事的石油工程服务业务。因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亦未因上述无偿划转导致新增
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三、公司以租赁形式履行承诺的原因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履行
“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的函。中国石化集团公
司拟履行前述有关“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承诺,由公司尽
快履行相关程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公司
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研究解决前述“勘探四号”钻井平台
所从事石油工程服务业务与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勘探四号”钻井平台为半潜式钻井平台,1983 年在新加
坡建造完成,1994 年 2 月由原地矿部引进,1997 年资产划
入新星公司,2000 年随新星公司一起并入中国石化集团公
司。截至目前“勘探四号”钻井平台已使用 20 余年,该平
台的柴油发电机组、电站及电气传动系统设备性能下降、老
化严重,发电机组能耗高,维护成本较高,且正常作业能力
受限。为尽快恢复“勘探四号”钻井平台正常作业能力,中
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同意对“勘探四号”钻井
平台进行改造,计划投资额约人民币 1 亿元。
    基于“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前述实际情况,并且考虑
到若本公司购买该平台,将需要承担对该平台进行改造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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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成本,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拟通过租赁“勘探四号”
钻井平台的方式解决相关避免同业竞争事项。
    四、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27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石化海洋石油
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洋石油局签署了《半潜式钻井平台勘
探四号光船租赁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租人:上海海洋石油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2.承租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3.租赁标的物:半潜式钻井平台勘探四号,该等设备截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资产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3,847 万元。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3 年,自起租日起计算,合同生
效日即为起租日。租赁期限届满,若承租人要求参照本协议
所约定的条件继续租赁“勘探四号”半潜式钻井平台,出租
人同意继续出租。
    5.租金及支付方式: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自起
租日后按月向出租方支付租金。2019 年、2020 年租金按照
人民币 15,500 元/天的日租金进行计算;由于 “勘探四号”
钻井平台于计划 2020 年底进行改造,2021 年上半年改造完
成,改造完成后租金按照日租金不超过人民币 109,500 元/
天进行计算,改造期间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
    6.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海海洋石油局负责“勘探
四号”钻井平台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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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承担“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维修、管理、保险等
费用。
    7.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人名章)并盖章,及本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
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后生效。
       五、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的
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
台相关承诺事项,是本着解决同业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
是客观、充分考虑了当前“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租金是基于综合考虑成本、税费
以及管理费等并加上合理利润,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经测
算,“勘探四号”钻井平台 2019 年、2020 年的租金预计约
每年人民币 565 万元;改造完成后的年租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
公司与上海海洋石油局签署《半潜式钻井平台勘探四号光船
租赁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需要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的
事项。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
台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租赁“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议案》。由于中国石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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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刘中云先生、樊中海先生、
路保平先生及肖毅先生回避了表决。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号”
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租赁“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议案》的审议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以租赁形
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也客观、充
分考虑了当前“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上海海洋石油局租赁“勘
探四号”钻井平台的相关条款是通过公平协商,并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和条件确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租赁
形式履行“勘探四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和《关
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勘探四号”钻井平台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以租赁形式履行“勘探四
号”钻井平台相关承诺事项,以及向上海海洋石油局租赁“勘
探四号”钻井平台事项履行了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刘中云先
生、樊中海先生、路保平先生及肖毅先生回避了表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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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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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之三
二Ο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现将该议案提呈二Ο一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本公司对《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石化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
       行在外的股份:                     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14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          购其股份的;
     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许可的其他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况。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
     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办理。                         股份。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
                                             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办理。
2    第三十二条 公 司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
     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之一进行:                              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出购回要约;                            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方式购回;                              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购回;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三十四条 公 司 因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                            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5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
     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4    第六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算、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算、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八)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八)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似证券作出决议;
     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一)依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的
     议;                                  规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或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权;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16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则》);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或代     (十四)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东的提案;                         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二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项。
5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
     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     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
     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     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
     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据任何     的董事罢免(但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
     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       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响)。
6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二)项须由     (六)、(七)、(十二)项须由全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
     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     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决同意(其中第(十五)项还须由     (其中第(十五)项还须由到会董事
     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意)。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薪酬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

                                  17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7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交易的权限,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审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8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章程》附件的修订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预算、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        及其他财务报表);
         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18
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
     (八)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本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似证券作出决议;
     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十一)依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四
     (十)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条的规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或
     决议;                              授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则》);
     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
     (十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或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         的提案;
     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六十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
     事项。



                                    19
         2.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九条 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          第九条   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授
         授权:                               权:
         (一)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         (一)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
         时,须计算以下 5 个测试指标:        须计算以下 5 个测试指标:1. 总资产
         1. 总资产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 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值的,以高者为准)除以公司最         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 成 值;2. 成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
         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额(包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 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         易净利润(亏损)比率:以交易产生
         交易净利润(亏损)比率:以交         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司经
         易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亏
         除以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         损绝对值;4. 相关营业收入比率:以
         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4. 相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关营业收入比率:以交易标的在         营业收入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经审计营业收入;5. 标的净利润(亏
         入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
         审计营业收入;5. 标的净利润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亏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         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         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司最近一个         董事会对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50%的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         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对上述 5 个
         对值。                               比率均小于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董事会对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50% (二)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
         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对         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
         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10%的项目进 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
         行审批。                             得到的价值的总和,不大于股东大会
         (二)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         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
         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         资产价值的 33%的,由董事会决定;不


                                         20
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        大于 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和,不大于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
     值的 33%的,由董事会决定;不大 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于 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