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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08-04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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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

         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

         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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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

         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

         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

         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五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

         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

         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

         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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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

         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

         见。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

         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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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

        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

        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与交易商

         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

        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

        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本部对应的职能部

        门,本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5
        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

        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

        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

        按照公司上市监管地的要求进行权益披露。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以上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告,了解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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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付息兑付公告)。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拟

           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或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

           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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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公司发生

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6. 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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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5.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6.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1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

交易;

2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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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

27.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

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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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

             性原则进行判断。

             (三)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有关事宜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

                 机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2.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

                                       11
门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

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4.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相

 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交易所,并于

 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

                     12
                 披露。

               7.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

                 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

                 所。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

                 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2.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

                 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

                 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 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13
 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

 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重大

 事项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

 编制临时报告。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以监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中石

 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

 指定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

 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14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

           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

            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若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股

            东,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条   豁免披露

                                     15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中国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按照公

           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1.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应

           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

           专人,编制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16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进行归档保管,档案的

           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三十六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并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

           限届满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披露程

           序,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三十八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

           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

           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

           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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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

             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投资者关系制度的相

             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

             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

             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

             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公司

             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

             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

             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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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5.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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