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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电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各股东;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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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世纪金源
大饭店(北京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241,914,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27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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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
已获得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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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   颖




                                                       潘晓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