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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2020年10月修订)2020-10-30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
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包括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等相关工作。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负责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送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进行其它不当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1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
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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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
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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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当有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
时,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第一时间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所报告事项确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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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书面提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并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相关职能部分或单位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前款所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完善的责
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
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 号)的有关规定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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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
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填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
限内及时向公司报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及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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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前款(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
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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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
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
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
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时应当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署书面承诺,代表公司董事会保证所填
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公司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可能扩大知悉人范围的,一旦出现新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对应相关条款履行档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传送、报道、
传播。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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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配
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承
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
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重大事
项审批、证券发行、重大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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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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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证券代码:600879                     报送日期:

       姓名/名称(自然                               身份证件号码/
序号                                                                 与公司   知悉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人、法人、政府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统一社会信用
                                                                     的关系   息时间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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