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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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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若婷律师、唐依昕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航天时代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航天时代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
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以通讯方
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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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 14:00
如期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段为: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796,268,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


    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36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6,356,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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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
合并统计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与控股股东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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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3.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3.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13.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3.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3.05、发行数量;

     13.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13.07、限售期;

     13.08、上市地点;

     13.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3.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4、《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5、《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16、《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17、《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8、《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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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2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23、《关于增资航天时代飞鸿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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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周若婷




                                                          _______________


                                                               唐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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