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网)2022-12-15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管机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规定的事项,以及交易商协会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 5 日内报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披露,另外同时报送至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进行披露。若需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和披
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
应当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监督情
况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
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
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规定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本规定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
报》或《证券时报》为本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相关应披
露信息按照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进行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及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
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时,应在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一个
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
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公司应
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上披露本金兑付、付息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其全文,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事项时,报
送交易商协会的定期报告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自律规则。
4、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中期报告及摘
要。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中期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其全文,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事项时,报
送交易商协会的定期报告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自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2、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季度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其全文,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事项时,报
送交易商协会的定期报告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自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
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
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
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环
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3、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实施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
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务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办的;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从知悉以上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起,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公司发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件时,
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第三十条所
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3、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
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包
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
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
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及时
进行。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
授权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
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
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
第四十四条 属于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
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
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
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
职责。
第四十六条 寄送股东和董事、监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会秘书
审阅后寄发,并应编号送达。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件,
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
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
董事会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它相关文件后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向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拟定,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
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
协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
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提交董事
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
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答复公司的问询,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
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
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关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
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调查。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
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
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