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5月修订)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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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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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
要说明。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
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其组员由战略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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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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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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