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恒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北翼15层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思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北翼15层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6 号)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976,10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71 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999,999,990.4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8,835,125.56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2,981,164,864.86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投行”)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简称“《保荐办法》”),由东方投行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东方投行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务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经核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项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严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件;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规范等。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上市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投行对公司的信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交 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了 事 前 审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2021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制人等无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经核查,2021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2021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东方投行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经核查,2021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金占用;
情况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妙可蓝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