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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妙可蓝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3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2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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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
六条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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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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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将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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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
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
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
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
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
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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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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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具
体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



                                    9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
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
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10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行确定的,从其时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
刊上公告。

    第六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12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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