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房产收购框架合同》的公告2013-12-27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3-033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房产收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同类型:《房产收购框架合同》
合同金额:人民币 641,385,929 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房产收购框架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该合同的履行将给公司带来净利
润逾人民币 1.9 亿元。(按公司现行执行的土地增值税计提税率 2%计算)
一、《房产收购框架合同》概况
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开发区有限公司与上海咏
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666 号、银冬路 122 号的盛银大厦 1-6
幢楼以及 7 幢地下 1 层车库的房产转让签署《“盛银大厦”购房意向书》,双方约定,买方将
通过发起设立的基金或设立一家或者若干家新的项目公司来签署最终的资产买卖协议完成
本次收购并最终持有目标项目。
同日,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意向书》买方指定的上海上咏盛济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物业的收购签署《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交易总价人民
币 641,385,929 元。
盛银大厦物业的出售已获得公司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授权。
二、合同标的及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目标房产包括座落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666 号、银冬路 122 号盛
银大厦 1-6 幢楼以及 7 幢地下一层车库的房产, 建筑总面积 51,479.3 平方米(含地上、地
下面积)。
2.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 69 号 409A4,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上咏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
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 [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
出售方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购买方为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交易对价和支付
购买方购买目标房产所应支付的购买价为 641,385,929.00 元人民币。
购买方应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购买价以现金形式支付至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不迟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支付人民币 320,692,964.5 元,即购买价的 50%(“第
一笔付款”)。其中包括上海咏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合作机构根据《“盛银大厦”
购房意向书》支付给出售方的定金 5,000,000 元。
具体为:2013 年 12 月 27 日之前,购买方确保另行向出售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
95,000,000 元购房款,合计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00 元。2013 年 12 月 30 日上
午 10 点之前,购买方确保将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将“第一笔付款”的余额(即人民
币 220,692,964.5 元)支付至出售方指定收款账号。
(2)不迟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支付人民币 192,415,778.7 元,即购买价的 30%(“第
二笔付款”);
(3)不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支付人民币 128,277,185.8 元,即购买价的 20%(“第
三笔付款”)。
若购买方在上述购买方付款截止期限前提前付款的,双方可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及相关权利义务另行协商。
3. 目标房产的交接及房地产权过户
(1) 双方同意,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第一笔付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售方与购买
方共同向相关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目标房产的网签手续,取得并签署网签的《上海市
房屋出售合同》。
(2) 出售方同意 7 幢地下 1 层车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自交接日起归购买方所有。出
售方协助购买方办理关于 7 幢地下 1 层车库的网签手续,如由于政府登记部门的原因或相关
法规政策原因导致目标房产 7 幢地下 1 层车库暂时不能办理网签手续进而无法过户至购买方
或其指定关联方名下,出售方同意该地下车库在网签条件满足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手
续。
(3)购买方与出售方完成交接手续之日为目标房产交接日,交接日最迟不得晚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房屋交接单》视为权利及风险转移。
(4)出售方收到购买方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售方与购买方应当
共同向相关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 过渡期出售方的承租和配合经营责任
各方同意在目标房产交接日后设置为期 2 年的过渡期。出售方承诺,由出售方自行
或者引进承租户以市场价格承租目标房产 E 幢(建筑面积为 16139.05 平方米)中 10,000
平方米的房屋,起租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免租期 3 个月;出售
方承诺,由出售方或指定第三方以市场价格承租目标房产中 F 幢房屋(建筑面积为 2662.25
平方米)全部可租赁面积 2662.25 平方米, 以用于小区配套服务,免租期 3 个月,租赁期
限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5. 合同生效、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2)若因购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出售方有权适用《购房意
向书》中的相关约定,没收上海咏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已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
币 500 万元,购买方逾期超过三十日后仍未支付的,出售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若因购买方原因导致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第二笔或第三笔购房款的,
应当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买方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本合
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二笔或第三笔付款购买方逾期超过九十
日后仍未支付的,出售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售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购买
方,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0%。
(4)因购买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出售方的重大损失或者合同的合同目的难
以实现,出售方有权(但没有义务)选择是否单方解除合同。出售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
面通知购买方,同时购买方应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0%,用于赔偿
出售方的损失。
(5)因出售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目标资产办理登记过户(包括房地产交接以及房地
产权利转移)给购买方,应当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买方已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
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应当办理登记过户之日起至实际办理登记过户之日止。逾期超过
九十日后出售方仍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购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购买方单方解除合同
的,应书面通知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买方在合同项下已支
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用于赔偿购买方的损失。
(6)因出售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购买方的重大损失或者合同的合同目的难
以实现,购买方有权(但没有义务)选择是否单方解除合同。购买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
面通知出售方,出售方承担赔偿责任,出售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买方已
支付的所有款项。出售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0%。
四、合同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
营性现金流量。该合同的履行将给公司带来净利润逾人民币 1.9 亿元(按公司现行执行的土
地增值税计提税率 2%计算)。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能因其经营
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将按照双方
签署的《房产收购框架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房产收购框架合同》
《“盛银大厦”购房意向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