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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江高科:澄清公告2014-07-17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 2014-03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传闻情况

    2014 年 7 月 16 日, 有关媒体刊登了题为《张江高科物业承租方蹊跷“换人”
租金低于市场价》的报道,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
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张东路 1158 号 3 号楼出租事宜提出质疑。


     二、 澄清声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张江(集
团)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就位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区张东路 1158 号 3
号楼房屋及其设施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目前,该房屋实际用途为张江高科技
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含工商、税务、规划管理、建设审批、海
关、出入境、人才交流、市民服务等部门)日常办公使用,符合租赁合同约定。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第 13 条规定:“承租方可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分租或
转租给第三方,转租/分租的期限不得高于承租方当时尚余的租赁期”。故上述事
实并无法律障碍。
     公司通常会根据经营性房产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出租达成率、交付标
准和承租面积来确定租赁价格。此单租赁属于大面积客户成交且该处物业(张东
路 1158 号项目物业)尚处于出租的预热期,成交时,该物业出租率不足 8%,目
前该处物业出租率尚未达到 50%,该处物业中的 3 号楼整栋租赁的价格处于集电
港研发楼合理的租赁价格区间内,并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后续两年的续
租期,租赁房屋基准租金可在上一期基础上进行调整。
   鉴于大面积租赁客户的谈判周期、装修实施、搬迁难度以及该处物业出租达
成率等因素,一般在商业交易中会设置半年左右的装修期和/或免租期,公司在
此前交易中也有相应的案例。此单交易在签约时双方已充分考虑到实际试运行情
况,故自签约起的三年首个租约期限及后续两年的续租期内均不再向承租方提供
任何装修期和/或免租期安排。
   张东路 1158 号 3 号楼物业的租赁价格是市场化且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