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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江高科: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签署《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的公告2014-12-10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4-065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签署

         《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同类型:《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
   合同金额:35,483.82 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经
   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一、《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概况
    2014 年 12 月 9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开发区有限公
司(出售方)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购买方)就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
区盛夏路 1-35 号的“樟盛苑”商品房转让事宜签署《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定向
供应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双方约定,购买方因重大工程项目动迁购买由出售
方建造的浦东新区樟盛苑居住小区作为其定向使用的动迁安置房。上述事项已经
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标的情况
    1、协议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盛夏路 1-35 号樟盛苑居住小区动迁安置房共计 322 套(以下
简称该房屋),其中一室一厅为 38 套、二室一厅为 40 套、三室二厅为 244 套。
据浦东新区房产测绘中心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29569.85 平方米。
    2、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协议对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该协议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
障中心进行鉴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
        出售方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购买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
        鉴证方为: 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


   2.   交易对价和支付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35,483.82 万元。(大写):叁亿伍仟肆佰捌拾叁
万捌仟贰佰元整。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
价格。该总价随具体交易套数及面积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如有面积及总价调
整最终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购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15 日内,最晚不迟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以银行
划款方式一次性将房价款解入出售方的指定帐户。


    3.目标房产的交接及房屋使用过户
   在购买方完成全额房款支付后,出售方最迟不晚于2014年12月26日向购买方
完成该房屋的交付,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房屋交接单》。
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出售方转移给购买方。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出售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由双方参照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
    本协议约定房源,只允许供应在购买方申请项目的动迁安置中使用。房源主
管部门开具的《动迁安置房供应联系单》及本批次房源清单作为协议的附件。


   4. 协议生效、终止和违约
   (1)本协议经购买方、出售方及鉴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购买方如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协议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出售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出售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书面通知购买方。出售方有权在购买方已
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购买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股购买方。
    出售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购买方,应该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按购买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购买方可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并由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


   四、协议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
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2) 协议的履约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
议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如未按期支付购房
款,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将按照双方签署的《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定向供
应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六、备查文件目录
    《动迁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张江高科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