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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江高科:关于公司签订《天之骄子3号楼出售协议》的公告2015-01-01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 2015-004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天之骄子 3 号楼出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房产销售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情况概述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
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之骄子 3 号楼出售协议》,将坐落于上海市浦
东新区盛夏路 58 弄(“天之骄子”)3 号之房地产权出售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协议标的情况
    目标物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58 弄,交易标的建筑总面积为 10624.14 平方米(暂
测面积,实际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上海房地产权
证(土地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 128540 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2、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成立,注册资金 6.5 亿元,股东
为上海浦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
经纪),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物业管理,科技创新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卖方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买方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交易价格:目标物业交易均价为每平方米 16,000 元,交易总价人民币 169,986,240.00
元。

    3、付款期限:
    第一笔交易价款: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购买方支付交易总价的 50%,即人民币
84,993,120.00 元至双方指定账户;
    第二笔交易价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且目标物业已完成网签的前提下,乙方应
支付交易总价的 50%,即人民币 84,993,120.00 元至双方指定账户,若提前具备网签条件的,
则应提前付款。
    以上交易总价款已包括目标物业所有权、目标物业的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设备、
装饰物。

    4、房产验收和交付: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双方办理目标物业交接手续,并签署《房
屋交接确认书》, 目标物业的风险由甲方转让至乙方。

    5、过户交易手续的办理: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申请
批准本次购买,同意目标物业办理独立小产证的相关手续,乙方配合甲方。
    双方最迟不晚于在甲方取得目标物业大产证及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本次购买申
请的批准一个月内,就目标物业签署上海市商品房网上出售合同。在甲方取得目标物业大产
证及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本次购买申请的批准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6、其他约定:自目标物业交付之日,目标物业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自目标
物业交付之日,基于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权,自甲方转移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未
付清本协议之交易总价之日前,乙方实际享有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按乙方实际支付交易价款
的比例享有,剩余租赁收益乙方让渡归甲方享有。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3%;2016 年 6 月 30 日起的 3 个月内,乙方仍无法取得
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乙方有权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的五年内,确保目标物业年度租金收入
518.7651 万元。

    7、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并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
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双方签署的
《天之骄子 3 号楼出售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付款 84,993,120.00 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之骄子 3 号楼出售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