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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江高科: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剑腾液晶显示(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公告2015-06-10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 2015-034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

剑腾液晶显示(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在未来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预计该合同履行后,未来将给公司带来净利润约
    1,149 万元左右。
    特别提示:本协议的签署系张江集电于 2004 年 4 月与剑腾公司签订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之继承。2004 年,张江集电作为张江集
    成电路产业开发区的运营主体,引进作为中国泛硅产业核心企业的剑腾项
    目,为初创阶段的集电港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园区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后因受市政立交规划问题的影响,根据双方于 2010 年 5
    月签署《协议书》及之后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未完成转让的部分地块将以在建工程转让方式继续履行转让。现已具备在
    建工程转让条件,故签署本《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此合同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可能遇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风险。合同双方将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
    并加强沟通,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一、情况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
江集电”)与剑腾液晶显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腾公司”)签订《在
建工程转让合同》。双方同意由张江集电将其持有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集电港 A
区 1-5 地块(以下简称“B”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土地
使用权证:沪房地浦字(2005)第 068837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浦
规建张【2014】FA31011520149121)(以下统称“合同标的物”)转让给剑腾公
司,且剑腾公司有意从张江集电处受让合同标的物。该《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
签署已获得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授权。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目标在建工程坐落在浦东新区张江集电港 A 区 1-5 地块(以下简称“B”地
块),北面龙东大道、南侧丹桂路。标的房屋建筑结构为混凝土框架结构,用途
为研发,总用地面积为 4817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27911.18 平方米,地下设
一层整体车库,地上为 2 幢 12 层的高层研发楼,18 栋 4-5 层多层研发楼。标的
房屋目前已结构封顶,总投资超过 25%。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剑腾液晶显示(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丹桂路 799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贰佰伍拾伍万元,法人代表曹宇。公司经营范
围: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光电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有
房屋的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停车场(库)经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转让方为张江集电,受让方为剑腾公司

   2、在建工程转让价格:人民币 406,582,887.15 元。(该转让价格包括: 土
地转让对价、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补缴额及相关契税和印花税、通过转让方支付
的工程建设成本及费用、变电站分摊成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清算额、双方确
认的其它在建工程转让费用)
   3、转让价款的支付:
   鉴于地块 B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时土地增值税需直接进行清算且受让方之前
已向转让方全额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及费用、土地出让金补缴额及相应契税和印花
税等费用,累计共计人民币 305,785,815.8 元。该合同签署后,受让方还需向转
让方支付人民币 100,797,071.35 元(大写:壹亿零柒拾玖万柒仟零柒拾壹元叁
角伍分),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交易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
付人民币 50,398,535.68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万捌仟伍佰叁拾伍元
陆角捌分);
    (2 )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地块 B 定制项目在建工程转让过户申请手续后
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应付款,即人民币 50,398,535.67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万捌仟伍佰叁拾伍元陆角柒分)。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额”、“营业税”为预计暂定额,实际清算额或核定
额确定后,双方将以另行协议且合规的方式多退少补,并以不额外增加转让方实
际税费成本为原则,且在交易过户前予以支付。


    4、在建工程转让过户
    在下列条件得到完全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且具备交易条件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所有应由转让方准备的将合同标的物过
户给乙方所需的文件(由受让方实际持有的文件除外):
    (1)受让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一期实际应付价款;
    (2)受让方在一揽子协议项下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定建项目有关实际成本、
相应税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受让方应付的其他费用均已得到全面支付;
    (3)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提供了所有与合同标的物过户所需的,应由受让
方出具和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已签署所有需要受让方签署的文件;
    (4)受让方已经指派专人配合和协助转让方递交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标的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过户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如在合同标的物过户过程中,需补缴地块 B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应
由受让方承担。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系张江集电于 2004 年 4 月与剑腾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之继承。2004 年,张江集电作为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开
发区的运营主体,引进作为中国泛硅产业核心企业的剑腾项目,为初创阶段的集
电港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后因
受市政立交规划问题的影响,根据双方于 2010 年 5 月签署《协议书》及之后签
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完成转让的部分地块将以在
建工程转让方式继续履行转让。现已具备在建工程转让条件,故签署本《在建工
程转让合同》。
    该合同的履行,将在未来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量。预计该合同履行后,未来将给公司带来净利润约 1, 149 万元左右。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此合同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土地
管理部门审批风险。合同双方将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并加强沟通,确保合同
如约履行。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