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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江高科: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框架合同》的公告2015-12-25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2015-07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商品房出售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商品房出售框架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产生销售净利润约 6000 万元(土地增值税按

    清算口径计提),将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情况概述
    2015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
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框架合同》,将座落于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B 楼 3-8 层及 1 幢裙楼 104 单元房屋出售给上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B 楼 3-8 层及 1 幢裙楼 104 单元房屋。房屋建筑面

积为 9734.81 平方米,该房屋为旅馆。


2、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

山路 8 号 3 幢一层 Y 区 2027 室,法人代表 QIAN WANG。注册资本 800 万元 , 公司业务范

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出售框架合同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
  出售方: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上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标的房屋的购买价款: 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128,499,492.00 元


3. 房屋性质:旅馆


4. 付款方式和期限
  (1)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委托相关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4,300,000.00 元整作为
合同首款,累计总房款的 50.04%。
  (2)2016 年 3 月 31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尾款总计人民币 64,199,492.00 元整,至累计
总房款的 100%。


5. 房屋交付日期及风险、收益的转移
    在甲方收到房屋首付款后,甲乙双方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之日为房屋交接日(以下称“交接日”),该房屋的风险自交接
日起转移给乙方。双方确认,交接日应不晚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
    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房屋的风险由
乙方承担。


6. 对“交易过户”的约定
    甲乙双方商定,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在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资金安全措施情况下,
由甲乙双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7.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将在本合同的基础上起草和准备该房屋各单元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并于甲方收到该房屋首付款当日完成该房屋所有各单元《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网签。
如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未完成该房屋所有单元《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的,甲
乙双方均有权经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首付款应按约定被退还;如未能完成网签是由于
某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
3.00 %计算,赔偿金额应于首付款退还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
    乙方应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剩余尾款部分。甲方未能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该房屋剩余尾款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个月宽限期(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宽限期内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甲方仍未收到该房屋总价款的,甲方将追究乙方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的延迟支付的违
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
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30 天,乙方有权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2016 年 3 月 15 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3%;2016 年 3 月 15 日之日起的 60 日内,乙方仍无法取
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
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全
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价款的 3%计算,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
方。


8.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9. 其他约定:在房屋所有人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前提下,甲方需配合乙方以房屋产权人的身
份协助办理房屋装修及改造工程的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三、合同的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
房出售框架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产生销售净利润约 6000 万元(土地增值税按清算口径计提),
将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入。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萃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
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可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对方违
约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B 楼 3-8 层及 1 幢裙楼 104 单元房屋的《商品房出售框架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