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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02-19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   京
           二零二一年二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
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化和规
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
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总经
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
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
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
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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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六)定期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将提交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
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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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单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
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过程管理、物资采
购、经济合同等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公司主要
负责人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
事项,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作为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
审计单位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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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根
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对已完结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
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部
审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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