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2-19
证券代码:600916 证券简称:中国黄金 公告编号:2021-003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 6 日召
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并
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授权期限的议案》,将授权期限延长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3 号)核准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21]01500001
号), 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000 万元变更为
168,000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由 150,000 万股变更为 168,000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
次发行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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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2019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结合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具
体内容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第四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 司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18,000.00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万股,于【】在【】上市。
易所上市。
2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00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3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
4 转让后,转让双方应向公司书面通报转让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应相应更改股东名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的除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5 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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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2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定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售重大资产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资产 30%的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或终
止公司现有经营范围(及与之相关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因此修改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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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保金额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保金额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3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保;
形。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办公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投票,需要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则办理身份验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等。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等作为股东登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8 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等身份 提供便利。
证明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股东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席。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一)代理人的姓名;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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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0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付方法;
4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11 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或者提供担保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或终止公司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现有经营范围及与之相关的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第八十一条 ……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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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司应当予以配合。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3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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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
别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二)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
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
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对某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
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
权,或对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
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
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
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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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亲自行使被合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
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 理建议;
6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情况下批准或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不得将其处 的其他勤勉义务。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长负责签署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5 的重要文件,签署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件。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 3 款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第 3 款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16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成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审
17 立纪检监察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计督导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纪检监
18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应向
察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19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送出的,邮件通知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视为送达;公
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为送达日期。
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20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7
序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销;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21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增加“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
22 -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23 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
行
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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