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2021-10-11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党组织 .................................................................................................................. 23
第六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八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     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十章 通知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附则 .................................................................................................................. 43




                                                                3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黄金集团
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金企管函﹝2018﹞69 号)批
准,由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七家发起人共同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5657540458。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确保企业的政治优势有效转化为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0.00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2 号 49 号楼 305 室。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000.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4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企业精神,贯彻“冲
市场、聚人气、树品牌”的行动宗旨,大力践行“黄金为民”的服务理念,履行“央
企为民”社会责任。以“提升‘中国黄金’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为使
命,以“品牌制胜、渠道制胜、规模制胜、服务制胜”的经营理念,为广大消费者
和投资者提供最可信赖的黄金珠宝和钻石产品等服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金
珠宝行业领军企业。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委托加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白银制品;黄金、黄金
制品、珠宝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营各种金属纪念币、章的销售;金银币的设计、
生产、批发;黄金手表、K 金手表、铂金手表、贵金属镶嵌手表与贵金属智能电子穿
戴设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黄金、黄金制品、
珠宝、日用品、办公用机械、文化用品、白银制品、工艺品、邮票、收藏品;承办
展览展示会;收购黄金、白银;企业管理培训;会议服务;装帧流通人民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工商局核定为准)。(“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 1,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646,050,000       43.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北京彩凤金鑫商贸中心
 2                             147,150,000        9.8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有限合伙)
 3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4,700,000        6.9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4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8,700,000         6.5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
 5                             75,150,000         5.0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公司
       嘉兴融勤投资合伙企业
 6                             59,100,000         3.9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雾荣
 7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59,100,000         3.9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限合伙)
       西藏领航壹号创业投资
 8                             43,350,000         2.8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尔果斯信华实股权投
 9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2,450,000         2.8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合伙)
       西藏绿通壹号创业投资
 10                            41,400,000         2.7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北京黄金君融信息咨询
 11                             33,150,000         2.2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黄金东创信息咨询
 12                             29,850,000         1.9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黄金玮业信息咨询
 13                             27,000,000         1.8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
 14                             26,850,000         1.7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有限合伙)
       广州明睿七号实业投资
 15                             26,850,000         1.7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黄金科技工程咨
 16                             23,100,000         1.5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询公司
       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
 17                             16,050,000         1.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1,500,000,000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7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8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9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12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仍包
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


                                     13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4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15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16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7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8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19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
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


                                    20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
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
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二)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
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
某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
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


                                    21
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
拥有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或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将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22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或按照股东大会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
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党组织委员会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
则上由一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
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第一百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
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署。

                                    23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24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25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26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
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
备、记录、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
董事会印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7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其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确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称的交易种类相同,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所列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负责审批。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


                                     29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在事情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提前 2 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30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七)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

                                     31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汇报,对总经理负责。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协助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等事宜,并有权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3 名和公
司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3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35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36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应依
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


                                    37
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视情
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
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
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0.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须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
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审计督导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邮件(或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或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邮件(或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39
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邮件通知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
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告也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布。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40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1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43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为本章程的签署页)




                                  4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零二一年三月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