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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6-14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

             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

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中国黄金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

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

导工作组”),由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

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领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

主任,成员包括资产财务部、审计督导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由资产财务部协调配合领导工作组,具体负责集团财务公司的日

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集团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集团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

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了解集团财

务公司的信息,关注集团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黄金集团

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

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应定期向

董事会汇报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发现集团财

务公司经营状况异常、风险加剧,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

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报表,领导工作组通过评估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

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每半年取得并审

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指标;每年度取得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财务公司

年报、集团财务公司风险及处置情况报告书以及其他风险指标等

必要信息,领导工作组通过定期评估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

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

作组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

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集团财务

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

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集团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

以上未偿还的;

    (六)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集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集团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

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

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

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
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根据金融业务风险严重程度,工作小组可启动以下

处置程序。

    (一)组织集团财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召开联席会议,制订措

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二)督促集团财务公司落实自身关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规

定的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

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

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

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

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

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