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意见2020-04-10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意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
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要求,作为境内
上市企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
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
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
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
调整,并按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列报收入相关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
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页无正文,系《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
意见》签字页)
董事(签字): 朱重庆 沈长寿 朱建庆 高天相 郑念鸿 吕福新
2020 年 4 月 8 日
(该页无正文,系《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
意见》签字页)
董事(签字): 周灿坤
2020 年 4 月 8 日
(该页无正文,系《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
意见》签字页)
董事(签字): 牟晨晖
2020 年 4 月 8 日
(该页无正文,系《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
意见》签字页)
董事(签字): 蔡再生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