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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2-11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 风电 1
转债代码:113051        转债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 0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1 号)核准,中节能风力发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配股发行 1,462,523,613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配股价格为 2.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334,553,837.64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26,474,859.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全部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节能
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021007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兴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金 额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 号                                  用 途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
公司北京分行营业            110905321010205   830,552,373.03
                                                               息借款
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
有限公司北京三元               636985577      700,000,000.00
                                                               息借款
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
公司北京分行营业      1101040160001462604     700,000,000.00
                                                               息借款
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
有限公司北京公主      0200004619200696562     700,000,000.00
                                                               息借款
坟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1208430010377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
                                              400,000,000.00
公司复兴支行                  4576                             息借款
                     合计                3,330,552,373.0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26,474,859.38 元,与上表中合计
  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同保荐机构与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
  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
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借款的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
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在上述
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
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鹏、李中杰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资金划付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支付申
请进行审核。
    8、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10、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中信证券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
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11、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各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
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
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