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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18-01-16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8-00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00,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原为 2018 年 1 月 21 日,鉴于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
            根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国旅”)
   承诺:春秋国旅所持春秋航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股东
   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包机”)、上海春翔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春翔投资”)、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翼投
   资”)承诺:该股东(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春秋航空
   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春秋航空总股本的 5%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1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4]1329 号
文核准,春秋航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 股,并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形成的限售股,涉及股
东分别为春秋国旅、 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和春翼投资,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

    现锁定期将届满,鉴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 2018 年 1 月 21 日为非
交易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30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00,000 股。

    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总股本 40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00,000,000 股。上述方案已于 2015 年 10 月实施完毕,各相
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决定向 30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580,000 股,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80,000 股限制性股
票。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增至 800,580,000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
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
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
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
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春秋国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自春秋
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
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春
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
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承诺:春秋国旅所持春秋航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春秋航空股份的,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该股东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
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春秋航空总股本的 5%。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
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
股解除限售后,如果股东有相关减持意向,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按照上述减持承诺
履行减持计划并按相关规定提前发出公告。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及其关联方发生应收账款
2,914.50 万元(未经审计),主要因为公司与春秋国旅因包机包座以及机票销售代
理业务产生应收应付账款,该账款存在一定的结账周期,上述应收账款在 1 至 3 个
月内将基本支付完毕。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出具了《关于春秋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
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仍须遵守其
所出具的承诺,即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
行调整;此外,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须遵守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的承诺;各股东还应同时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春秋航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2015 年 1 月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瑞银证券担任春秋航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春秋航空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开始计算,并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结束。鉴于公司正在推进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继续委任瑞银证券为保荐机构,瑞银证券委派顾科和
李爱妍为保荐代表人,并承担相关保荐工作。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00,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量(股)
  1      春秋国旅     504,000,000      62.95%         504,000,000     0
 2     春秋包机          42,000,000      5.25%          42,000,000        0
 3     春翔投资          36,000,000      4.50%          36,000,000        0
 4     春翼投资          18,000,000      2.25%          18,000,000        0
       合计          600,000,000         74.95%        600,000,000        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
                                       600,000,000   -600,000,000             0
              有股份
 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 2、境内自然人持有               580,000              0         580,000
          股份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600,580,000   -600,000,000        580,000
          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 A 股                         200,000,000   600,000,000     800,000,000
 件的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200,000,000   600,000,000     800,000,000
          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800,580,000             0     800,580,000




     八、上网公告附件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