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春秋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 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黄兴稳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黄兴稳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监督及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任职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黄兴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