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04-19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
度对外担保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春秋国际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春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春秋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1.6亿美元的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3、2018年1-12月,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
民币374,507.73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31,185.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86.%,未发生逾期担保情况。
4、公司对子公司春秋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春秋置业有限公司、
春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程序合法合规,该担保事
项是为公司更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更好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降低公
司财务成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财务风险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持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有利于控股子公司以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2018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均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
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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