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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航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9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9-027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 30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
       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也相应减少,需要对公司章程第六
       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修订。
           依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权事项第 2 条“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适合的所有行为”的授权规定,董事会依上述授权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 2018 年 10 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 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董
       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
       条和第七十七条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的内容具体列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6,742,713
    916,897,713 元。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6,897,71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6,742,713 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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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议决议。
5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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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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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