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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春秋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推出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激励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极大地激发
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
激励对象王跃金、朱亮因个人原因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0万股限制性
股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王
跃金、朱亮已获授但尚未符合解锁条件1.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每股23.743元的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对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双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公正、公开
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相关
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该框架协议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协议的签订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
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
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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