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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轮金宇:2015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10-23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 2018-093
债券代码:136016            债券简称:15 赛轮债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8 年 11 月 2 日
         摘牌日: 2018 年 11 月 2 日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4 日发行的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
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 赛轮债;代码:136016;
    3、发行规模:人民币 7 亿元;
    4、核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69 号;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10%;
    7、起息日:本期债券自 2015 年 11 月 2 日起开始计息,债券存续期限内每
年的 11 月 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 日(遇节假日顺延);
    9、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 1 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临 2015-075),本期票面利率
为 5.10%,本次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15 赛轮债” 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1.00 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 元,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35,700,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8 年 11 月 2 日
    摘牌日: 2018 年 11 月 2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赛轮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纳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
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仲雪
    办公地址:青岛市郑州路 43 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
    电话: 0532-68862851
    传真: 0532-68862850
    联系人:宋军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4 层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294
联系人:苏磊、顾形宇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