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金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0-31
证券代码:601058 公司简称:赛轮金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4
(六)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一)其他 ......................................................................................................................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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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赛轮轮胎:指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赛轮轮胎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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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赛轮轮胎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赛轮轮胎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赛
轮轮胎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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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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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赛轮轮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赛轮轮胎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17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袁仲雪 董事长、总裁 2,300 17.04% 0.85%
延万华 副董事长 300 2.22% 0.11%
董事、执行副总
王建业 300 2.22% 0.11%
裁(常务)
张必书 董事 300 2.22% 0.11%
董事、副总裁、
宋军 200 1.48% 0.07%
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财务总
刘燕华 300 2.22% 0.11%
监
谢小红 副总裁 200 1.48% 0.07%
周波 副总裁 200 1.48% 0.07%
周天明 副总裁 260 1.93%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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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兵 副总裁 200 1.48% 0.07%
周如刚 副总裁 200 1.48% 0.0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8,740 64.74% 3.24%
(306 人)
合计(317 人) 13,500 100% 5.0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结果为根据激励总量 13,500 万股进行分配,最终分配结果将根据实际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3,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0,146.07 万股的 5%。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
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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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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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
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
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
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
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
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
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
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
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计划拟以每股 1 元的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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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
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综上,并考虑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时所需承担的纳
税义务等因素,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1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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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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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
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
性股票并做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
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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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
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
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
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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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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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 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
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
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
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
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
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
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
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
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计划拟以每股 1 元的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
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
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综上,并考虑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时所需承担的纳
税义务等因素,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1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的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
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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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设置了 1 年限售期和 3 年解除限售
期。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
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解除,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
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
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
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
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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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
目标: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60%、8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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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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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
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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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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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