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金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60%、
8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
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树国
谢 岭
丁乃秀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