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赛轮轮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18-11-23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18-113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5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定了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
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团结一致发展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制定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该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3.5元/股(回购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
方案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孰高者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的
条件下,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0,000万股,不高于13,500万股,回购股份数量上
限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28,000万元,不超过47,250万元。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1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
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即2018
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
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二)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
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三)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四)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五)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六)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九、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分析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5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13,500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07,523,509    15.09%         542,523,509   20.08%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93,937,214    84.91%       2,158,937,214   79.92%

       总股本          2,701,460,723        100%     2,701,460,723     100%

    注:上述测算按照13,500万股计算。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
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
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将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560,108.0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645,086.66万元。假设此次最高回购资金47,25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
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3.03%,约占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32%。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
47,25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也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股份回
购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说明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
规定》、《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
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8,000万元,不超过47,250万元,
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四)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方案。
    十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份回购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质性条件;公司就本次股份回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并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18年10月30日)及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
量、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赛轮轮胎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临2018-106)。
    (二)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330840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
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