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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轮轮胎:赛轮轮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3-037
债券代码:113063           债券简称:赛轮转债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对原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
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
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
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项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
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
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
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
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