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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轮胎:赛轮轮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下,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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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将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则,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重视
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
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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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
   4、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9、现场参观;
   10、路演;
   11、上证E互动。
   公司保证投资者上证E互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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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
时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相关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资本运营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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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
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
参加;
   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6、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8、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
司董事会秘书。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调研。未经明确授权严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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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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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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